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丁春德、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陳寶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春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上列上訴人與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訴字第311 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1,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