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餘嘉、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餘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訴訟代理人 邱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121,400 元(註: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按月給付薪資34,345元計算,計算式:34,345 元 ×12月×10年=4,121,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