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蘇文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堅、徐美世間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30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6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