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莊碧雲 莊金鳳 莊詠涵 莊金珠 莊金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冠雄、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同年、月22日及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