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廖信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廖信順 口味檳榔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1,108 元,及其中247,275 元部分自民國95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