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玲珍、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王寬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號原 告 林玲珍 被 告 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隆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9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