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號原 告 林玲珍 被 告 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31,982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