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黃士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黃士人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叁仟柒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