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明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聲 請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林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余文宏間損害賠償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及按應受達之他造人數提出參加訴訟狀及民事答辯一狀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