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債 權 人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債 務 人 福爾摩莎原住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信 債 務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信 債 務 人 黃世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503,400 元,及其中①②③2,167,800 元部分自民國①102 年4 月11日、②102 年4 月2 日、③102 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