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張炳耀即歐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歐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102 年7 月2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單一法人股東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聲請人為清算人,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影本、歐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歐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報紙公告影本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