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茂輝即巧竹園藝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巧竹園藝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全體股東同意,於民國101 年11月2 日決議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101 年11月7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李茂輝為清算人,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函正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股東名冊、股東同意書正本、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