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南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林內鄉農會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4,0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