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胡淳琇 胡家豪 顏宏州 上列原告胡淳琇等三人與被告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胡淳琇等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胡淳琇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顏宏州、胡家豪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既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胡淳琇等三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各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胡淳琇等三人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胡淳琇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