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晟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林宗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晟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財即進財鐵工廠等7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