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志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昱臣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鎮光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