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號原 告 莊明道即明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複 代理人 施登煌律師 被 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