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號原 告 劉俊豪即創新冷凍食品行 被 告 林雪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