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昀達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鳳樞等51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