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霖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昀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鳳樞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2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9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