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 告 施文華 蔡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原 告 施栢偉 施栢安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舒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新怡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程騰 被 告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福 被 告 勇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被 告 田元敏 胡三奇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