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0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俊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6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王振州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銀輝紙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101年1月22日 │360,150元 │DA0000000 │ │ │1 │法定代理人戴君諺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