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中 代 理 人 柯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雲林縣立斗南高級中│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97年4月3日 │125,394元 │EF004872│ │ │1 │學 法定代理人:游│ │ │ │3 │ │ │ │淑英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