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許育睿即許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6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1月28日起至99年1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9年12月4 日邀同第三人百裕交通有限公司、鄭欽鍵即原順汽車貨運行、陳金堂、陳建丞、王景輝即陳景輝向原債權人借用1,800,000 元,詎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債權人65,88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2 年12月18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本票、本院雲院瑜93執庚字第5750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 年10月28日雲院通非信決103 年度司拍字第97號函通知相對人許育睿即許志強、第三人鄭欽鍵即原順汽車貨運行、第三人陳建丞、第三人王景輝即陳景輝、第三人百裕交通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許育睿即許志強、第三人陳建丞、第三人百裕交通有限公司逾期均未表示意見。而查第三人鄭欽鍵即原順汽車貨運行於98年2 月3 日出境,100 年3 月10日遷出登記,但無登錄前往之當地國詳細地址,是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嗣經本院依聲請公示送達,惟相對人鄭欽鍵即原順汽車貨運行逾期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03 年10月28日雲院通非信決103 年度司拍字第97號函、本院公示送達公告、本縣虎尾鎮公所函及公示送達登報資料在卷可稽。另據郵務機關提出之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所載,因相對人王景輝即陳景輝已遷移不明,致無從投遞而被退回,嗣經本院依聲請公示送達,惟相對人王景輝即陳景輝逾期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03 年11月21日雲院通非信決103 年度司拍字第97號函、本院公示送達公告、高雄市楠梓區公所函及公示送達登報資料在卷可稽。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麥寮鄉 │許厝寮│許厝寮│0000-0000 │建│74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