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55號聲 請 人 林佳龍即浚利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杰霖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台幣59,200元,到期日103 年8 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11條規定,本票應由發票人簽名,否則即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而無效。經查,本件本票未載發票人,應為無效之本票,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自不得據此聲請本票裁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