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作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號原 告 昱山環境技術服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恆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葉德惠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作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