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廖健華即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1條有明文規定。次按聲報清算人之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 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規定甚明。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報就任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提出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議記錄、股東名冊暨股東臨時會議簽到簿、股東同意書及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等件,聲請本院准予備查等語。然查,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9日解散登記時之監察人為廖英山,然其早於97年5 月9 日死亡,此有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廖英山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以經濟部68年5 月17日經商字第13713 號及99年7 月26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釋要旨,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辭任,致有改選時,公司於清算範圍內准予辦理監察人變更登記,此亦有經濟部104 年3 月11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為憑,故經本院分別於104 年2 月12日及同年3 月13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應補正辦理監察人變更登記後之公司登記表至院,該公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