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江泰樂即瑞中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瑞中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公司登記在案,嗣經公司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影本、瑞中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審查書、報紙公告、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影本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