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伊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王政偉 附表: ㈠請說明聲請人何時參加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所達成協商方案之還款條件為何? 於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聲請人已清償之金額、證明及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為何? 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詳細說明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的信用報告資料及個人的債權人清冊。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並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 ㈤說明聲請人與配偶顏良使間就顏翠穎、顏怡如及顏宗丞之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費用? ㈥說明陳揚鏢除聲請人外,是否有其他子女?如有其他子女,需由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理由為何。 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㈧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子女(即顏翠潁、顏怡如、顏宗丞、陳揚鏢)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老人年金、兒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2 年8 月2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8 月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