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曾曉萍 蕭元誠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江韓彬即安鑫行銷企業社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曾曉萍新臺幣(下同)295,000 元;原告蕭元誠320,000 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3,200 元、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