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龍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清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莊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