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俐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岩城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6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