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王科文 王承豐 張光輝 李明福 謝耀明 鄭志清 呂富貴 王樹山 何志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貳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薪資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壹佰參拾貳元(計算式:144,264 元2 =72,1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參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陸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