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科文 王承豐 張光輝 李明福 謝耀明 鄭志清 呂富貴 王樹山 何志豪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民國106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利益各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所示,應各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等係因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上訴人等各應暫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