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71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揚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揚竣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7197 │ │9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