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張勝桐即大勝興不銹鋼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1,5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惠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