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王祈仁即瑞豐美容美髮百貨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瀅即美虹虹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0,40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