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相榕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