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田桂美 即 原 告 林慧玲 林家銘 林韋萍 田忠正 被 上訴 人 林聰榮 即 被 告 名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民事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田桂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 上訴人田忠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 上訴人林慧玲、林家銘、林韋萍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各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分別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民事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田桂美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6,8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上訴人田忠正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6,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上訴人林慧玲、林家銘、林韋萍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400,000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