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趙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5,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0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