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趙崇廷 被 上訴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