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龔素秋 訴訟代理人 王崑斗 被 告 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富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