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號被 告 精銳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霞、張韵婕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5 號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82,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