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江垂賓/魏嘉玲 債 務 人 黃妙娟 黃鑾鶯 黃俊蔚 黃文聰 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一、債務人黃鏜榮、黃妙娟、黃鑾鶯、黃俊蔚、黃文聰、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813,915.98元,及自民國106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858% 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約定利率3.8858% 加碼1%),暨自106 年7 月22日起至107 年1 月21日止,按年息0.38858%計算之違約金(即約定利率3.8858% ×10% );自107 年1 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7716%計算之違約金(即約定利率3.88 58%×20% )。 二、債務人黃鏜榮、黃妙娟、黃鑾鶯、黃俊蔚、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586,000 元,及自106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858% 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約定利率3.8858% 加碼1%),暨自106 年7 月22日起至107 年1 月21日止,按年息0.38858%計算之違約金(即約定利率3.8858% ×10% );自107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0.77716%計算之違約金(即約定利率3.88 58%×20% )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KAI YANG SHOES CO . ,LTD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KAI YANG SHOES CO . ,LTD設址於國外,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境外法人虛擬統編索引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