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魏秋雄 債 務 人 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俊蔚 債 務 人 凱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債 務 人 黃妙娟 黃鑾鶯 一、債務人黃俊蔚、黃鏜榮、黃妙娟、黃鑾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2,169,175.48元,及自民國106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007% 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7 月4 日起至106 年11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10% ;自106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凱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2,169,175.48元,及自106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