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聲 請 人 張育涵 代 理 人 周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長利水產有限公司、施有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請求相對人返還合夥投資之依據,故本院於106 年11月2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月30日具狀陳報,惟仍不足釋明兩造有債權債務之關係,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