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品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漢 代 理 人 彭如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NOVITA SARI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NOVITA SARI 居留住址在彰化縣二水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