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廖錦棟 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本件債權人究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與債權人間協商或為調解不成立?原因為何?請提出已與債權人協商而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並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另如依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提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分180 期0 利率方案,則每月應付金額與聲請人所述25,000元不符,亦請一併釋明之。 ㈡說明聲請狀所列必要支出第5 點手機費用部分,記載每月平均486 元,另又載每月1,836 元,究以何者為是? ㈢依聲請狀附件三所提之聲請人104 年所得資料計算核與聲請人所述每月收入平均44,434元不符。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宇榮高爾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每月薪資若干元?請提出最新之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㈢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就戶內之妻施雅慧目前從事何業,收入如何等詳細說明。另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施雅慧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㈣聲請人住所地與所提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費用、市內電話費用收據所載地址不符,且聲請狀所載水費每月平均175 元,然又載每月請求每月支出水費1,300 元,且收據所載計費期間為2個月亦未扣除攤分,為何如此?請詳細說明理由。 ㈤說明所提之水費、電費、第四台費用登記名義人林文欽及室內電話登記人林永章為何人?並說明目前與聲請人同址共同生活者共有幾人?請詳列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年齡等資料。 ㈥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聲請人若有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㈩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補繳聲請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