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9,9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