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0號原 告 柯仁傑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愛麗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品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8,80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廖錦棟